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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申请范围是什么?
发布日期:2026-04-15       来源:天津市司法局

(一)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。

(二)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。

(三)下列事项的当事人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
1.依法请求国家赔偿;

2.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;

3.请求发给抚恤金;

4.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;

5.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;

6.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

7.请求工伤事故、交通事故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、医疗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人身损害赔偿;

8.请求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损害赔偿;

9.因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伪劣生产资料,导致农业生产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;

10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,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,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:

1.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;

2.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;

3.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;

4.遭受虐待、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;

5.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;

6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(五)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,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:

1.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、老年人等特定群体;

2.社会救助、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;

3.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;

4.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,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,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人员;

5.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,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;

6.重度残疾人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;

7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。

(六)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,人民法院决定、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,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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